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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和上通过开展试点工作

2024-05-11 17:08:39 [综合] 来源:有例可援网

  中新网11月17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开展公安部 、智能准入作凯时国际客服【Aurl:www.8233066.com】送888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联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17日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汽车通知  。

  其中提出  ,和上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行试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点工在保障安全的部门前提下 ,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开展功能 、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智能准入作凯时国际客服【Aurl:www.8233066.com】送888元迭代优化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网联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 ,汽车支撑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技术标准制修订 ,行试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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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确认后 ,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实施 、结果等进行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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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 ,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  ,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规定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 、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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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还提出,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 。在车辆注册登记前 ,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 ,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 ,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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